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保價郵件之保價金額不得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但得僅報實際
價值之一部分。
前項郵件保價金額,超過內裝文件或物品之實際價值者,於有損失時,依
郵件處理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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