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保價郵件經郵局發單通知領取者,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領取
,逾期未領者,依郵件處理規則有關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之。
收件人領取前項保價郵件時,應交回通知單,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通知
單無法交回者,除憑身分證明文件領取外,必要時,郵局得請其提供保證
。
保價郵件委由他人代領時,應出具收件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代領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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