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價郵件經郵局發單通知領取者,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領取 ,逾期未領者,依郵件處理規則有關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之。 收件人領取前項保價郵件時,應交回通知單,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通知 單無法交回者,除憑身分證明文件領取外,必要時,郵局得請其提供保證 。 保價郵件委由他人代領時,應出具收件人簽名或蓋章委託代領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