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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設置二十四小時客戶服務專線及各種申訴管道,並對相關 之反映及申訴妥適處理。
〔立法理由〕
為保障民眾使用遞送普及服務之相關權益,中華郵政公司應設置二十四小 時客戶服務專線及各項申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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