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所稱基本遞送服務指普通郵件之平常或掛號服務,
不含限時、快捷、報值、保價等須經特別處理之服務。
〔立法理由〕
參考各國慣例及國內民眾之需要與現況,訂定基本遞送服務之業務範疇,
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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