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應於鄉(鎮、市、區)
以上之行政區域各設置不少於一個自營之營業據點。
前項行政區域設籍人口不逾二萬人者,營業據點之設置得以委託方式辦理
。
〔立法理由〕
為確保遞送普及服務,保障民眾接近使用遞送普及服務設施之權益,參考
外國立法例之設置原則,爰以行政區及人口數為營業據點之設置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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