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積存金融資交通部交通建設基金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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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郵政儲金匯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交通交通建設基金融資之需
    要,特依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積存金得以貸款方式,供交通部交通建設基金所轄
    各基金辦理具自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交通建設專案,其申借
    單位為交通部交通建設基金所轄各基金之管理機關。作業方式如下:
  (一)申借單位填具交通部交通建設基金申借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積存金
        申請書,連同交通部同意函及立法院審議通過之預算書向本局提
        出申請。
  (二)本局受理申借案件後,由財務處負責初審,報經郵政總局郵政資
        金運用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通知申借單位辦理簽約手續,依計畫
        進度分期撥付借款;未獲審議通過之申貸案,由本局敘明原因函
        復申借單位。審議結果報請郵政總局轉交通部核定,並副知財政
        部保險司。
  (三)申借單位應依借款計畫及償還借款計畫確實執行。本局如發現計
        畫進度執行落後或還款財源發生問題時,得按郵政總局郵政資金
        運用委員會之決議,調整約定之借款額度,並報請郵政總局轉交
        通部核定。
  (四)申借單位到期不能償還或償還不足時,除由本局辦理追索手續外
        ,並報請郵政總局轉交通部協助追索。

三、貸款期限自首次撥款日起算,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申借單位如需更長年,應由郵政總局郵政資金運用委員會審議通過。

四、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在一個百分點範圍內酌
    予加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