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遊艇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
    ,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遊艇驗證機構之認可相關事項,交通部以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交航字
    第一零一五零一四四二九一號公告,委任本局辦理。

三、申請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之資格條件、應備證明文件及執行業務範圍如
    下:
    (一)資格條件:
          1.國際驗船機構協會(IACS)所屬驗船機構:在臺灣設立分公
            司、辦事處或分支機構者。
          2.財團法人法所稱之財團法人:具備國內遊艇驗證三艘以上實
            績者。
          3.造船技師執業機構(事務所):由具有造船技師執業執照,
            且為我國造船技師公會所屬會員之人員執行業務者。
    (二)應備證明文件:
          1.依前款第一目規定資格申請者,應備有代表國際驗船機構協
            會所屬驗船機構於我國執行船舶入級檢驗業務證明文件、公
            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所稱之主管機關核准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
            業登記證明文件及近半年繳稅證明文件。
          2.依前款第二目規定資格申請者,應備有三艘以上已完成之遊
            艇驗證報告書及近半年繳稅證明文件。
          3.依前款第三目規定資格申請者,應備有造船技師執業執照影
            本、我國造船技師公會所屬會員證明及近半年無欠稅證明文
            件。
    (三)認可執行業務範圍:
          1.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資格者,認可業務範圍為所有遊艇。
          2.符合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資格者,認可業務範圍以全長未滿二
            十四公尺之自用遊艇為限。但具簽證或驗證客船、載客小船
            及非自用遊艇實績者,認可業務範圍為所有遊艇。
          3.符合第一款第三目規定資格者,認可業務範圍以全長未滿二
            十四公尺之自用遊艇為限。但具簽證或驗證客船、載客小船
            及非自用遊艇實績者,認可業務範圍為所有遊艇。

四、本認可作業審查程序如下:
    (一)驗證機構之許可,由本局船舶組及各航務中心組成專案小組,
          副局長擔任召集人,辦理審查工作。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開或出
          席時,得指派代理人。
    (二)驗證機構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由本局依據「交通
          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許可審查專案小組審查評分表」(如附
          件)進行資格審核及評分,出席審查小組成員超過半數評分總
          和應達七十分以上為合格。
    (三)審查合格之驗證機構由本局正式發函許可,並經公告,始得執
          行遊艇驗證之工作。

五、受理認可作業及公告日期如下:
    (一)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由本局視實務需要,於受理年度三月一日至
          三月十五日或九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期間辦理,申請者應於規
          定時間內完成送件,方得受理。
    (二)公告日期:受理年度四月一日或十月一日。但本局辦理撤銷或
          廢止遊艇驗證許可,無日期限制。

六、遊艇驗證機構之許可有效期限為五年,屆期前依本作業程序提出申請
    。

七、經認可之驗證機構,不得擔任由該機構負責設計製造之遊艇驗證工作
    。

八、違反下列事項者,撤銷遊艇驗證之許可,並由本局公告周知:
    (一)經認可之驗證機構,如有借牌、做不實之驗證或其他違反法規
          法令等之情事,經查明屬實。
    (二)任何因違法案件經相關主管機關判決撤銷機構執照。
    (三)依本作業程序第二點規定,經認可之驗證機構,應持續保持各
          項資格之有效性,未持續保持致喪失該等資格。
    (四)本局辦理遊艇驗證機構查核有重大缺失,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
          仍未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