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認可作業審查程序如下: (一)驗證機構之許可,由本局船舶組及各航務中心組成專案小組, 副局長擔任召集人,辦理審查工作。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開或出 席時,得指派代理人。 (二)驗證機構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由本局依據「交通 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許可審查專案小組審查評分表」(如附 件)進行資格審核及評分,出席審查小組成員超過半數評分總 和應達七十分以上為合格。 (三)審查合格之驗證機構由本局正式發函許可,並經公告,始得執 行遊艇驗證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