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八十四條及第九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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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申請營業項目:
一般散雜貨船作業。
前項作業範圍不包括與本分局訂有投資興建及租賃合約區域內之作業
及預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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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實收資本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伍仟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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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僱用作業人員不得少於五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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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備設備、機具如下:
(一)設備:符合申請營業項目之租用或合資興建碼頭至少一座。(如
退租解約後即廢止許可證資格)
(二)機具:一般散雜貨船作業:
堆高機:五噸以上至少二臺、三噸以上至少二臺。
工具:漏斗至少四只;吊具、鋼索、抓斗、護網等(視需要配置
相關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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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檢送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分局申請籌
設:
(一)籌設申請書(含籌設申請資料表及相關附件)(如附件一-一、
一-二)。
(二)營業計畫書。
前項營業計畫書至少應含下列各款:
(一)營運貨物種類與裝卸方式。
(二)資本額。
(三)計劃僱用人數(含裝卸作業工人、現場管理人員、勞安人員及其
他)。
(四)機具設備種類與數量及維護。
(五)公共意外責任投保計畫。
(六)預估年度承攬業務量(含自有業務量或代理業務量)。
(七)作業調派計畫。
(八)籌設期間。
(九)災害應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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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核准籌設之翌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
一式二份,連同許可證費向本分局申請核發許可證:
(一)許可證申請表(如附件二)。
(二)核准籌設證明文件。
(三)公司證明文件、董監事或股東名簿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及影本
(正本查驗後退回)。
(四)僱用人員名冊(如附件三)。
(五)機具設備清冊(如附件四)。
(六)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單正本及副本。(正本查驗後退回)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報備書核准備查影本(如附
件五)。
(八)繳款同意書(如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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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未於籌設期間六個月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而有正
當理由者,得於籌設期間內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
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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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附換(補)發及註銷許
可證申請表(如附件七)及相關文件申請補發或換發許可證。
(一)許可證遺失或毀損滅失。
(二)變更公司名稱、組織、地址、負責人、資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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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申請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台幣一萬二千
元;申請補發或換發許可證時繳納新台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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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應於取得許可證之翌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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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籌設者,由蘇澳港分局設置審查小組辦理審查,審查結果另行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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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有關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許可證核發、換發、補發、營運、作業及
處分悉依「國際商港棧埠管理規則」及「蘇澳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
業申請與監督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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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審查基準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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