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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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蘇澳港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申請籌設及許可所需文件及審查基準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3年5月20日

制定依據

1.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2日廢止 (現行法規)
  於商港區域內,申請經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者,應符合左列最低基準
  :
  一、實收資本額:國際商港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國內商港為新臺幣八百
      萬元。
  二、裝卸搬運工人人數:國際商港為四十八人;國內商港為十二人。
  三、作業機具:國際商港貨櫃作業為橋式起重機二臺,門型吊運機或跨
      載機二臺,堆高機一臺,經度量衡機關檢定合格之五十噸以上地磅
      一臺;散雜貨作業為堆高機四臺。國內商港為堆高機二臺。
  國際商港機械化一貫作業專用碼頭及國內航線專用碼頭,承租人申請經
  營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實收資本額、裝卸搬運工人人數及作業機具,
  準用前項國內商港基準。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