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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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為明確規範攝影(相)機腳架,管徑一公分以上且高度超過六十公分者,
如為可伸縮的腳架,以收合後高度認定之,爰修正相關文字,並增加特殊
情形或執行專特殊專案時,得申請專案同意攜帶攝影器材進入航空器之備
註說明,以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