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為明確規範攝影(相)機腳架,管徑一公分以上且高度超過六十公分者, 如為可伸縮的腳架,以收合後高度認定之,爰修正相關文字,並增加特殊 情形或執行專特殊專案時,得申請專案同意攜帶攝影器材進入航空器之備 註說明,以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