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係於九十七年五 月五日公告,並歷經三次修正施行迄今。為明確規範攝影(相)機腳架, 管徑一公分以上且高度超過六十公分者,如為可伸縮的腳架,以收合後高 度認定之,爰修正相關文字,並增加特殊情形或執行專特殊專案時,得申 請專案同意攜帶攝影器材進入航空器之備註說明,以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