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條文關聯

觀光旅館之門廳、客房、餐廳、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商店等營業場所用
途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報請交通部核准。
交通部為前項核准後,應通知有關機關逕依各該管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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