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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觀光旅館之門廳、客房、餐廳、會議場所、休閒場所、商店等營業場所用 途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報請交通部核准。 交通部為前項核准後,應通知有關機關逕依各該管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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