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條文關聯

觀光旅館業應將旅客寄存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妥為保
管,並應旅客之要求掣給收據,如有毀損、喪失,依法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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