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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二十條
觀光旅館業應將旅客寄存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妥為保 管,並應旅客之要求掣給收據,如有毀損、喪失,依法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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