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於風景特定區內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觀光旅館、旅館或
觀光遊樂設施,該管主管機關得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依法取得公有土地之使用權。
二、協調優先興建連絡道路及設置供水、供電與郵電系統。
三、提供各項技術協助與指導。
四、配合辦理環境衛生、美化工程及其他相關公共設施。
五、其他協助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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