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風景特定區依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二
種等級;其等級與範圍之劃設、變更及風景特定區劃定之廢止,由交通部
委任交通部觀光局會同有關機關並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評鑑之;其
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後,於原住民族地區依前項規定劃設國家級風景特定
區,應依該法規定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
制。
風景特定區評鑑基準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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