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7日

條文關聯

  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得向執行之警察人員提出異議。在
  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
  ;認其異議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
  經受臨檢人請求,於臨檢程序終結時,應填具臨檢紀錄單,並將存執聯
  交予受臨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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