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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當廣播、擴音。 二、電話騷擾。 三、任意敲擊房門。 四、無正當理由進入旅客住宿之客房。 五、其他有妨礙旅宿安寧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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