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7日

條文關聯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當廣播、擴音。
  二、電話騷擾。
  三、任意敲擊房門。
  四、無正當理由進入旅客住宿之客房。
  五、其他有妨礙旅宿安寧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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