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7日

條文關聯

  警察人員對觀光旅館及旅館營業場所實施臨檢時,應會同現場值班人員
  行之,並應儘量避免干擾正當營業及影響其他住宿旅客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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