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9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觀光組織:指會員跨三個國家以上,且與觀光產業相關之國際
      組織。
  二、旅遊展覽:指參加政府觀光單位所籌辦在國外舉辦或參加之專業旅
      遊展覽、旅遊交易會。
  三、國際會議:指包括外國代表在內,且人數達五十人以上之會議。
  四、會議旅遊:指配合國際會議或研討會在中華民國舉辦所提供之旅遊
      服務。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
  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得就下列支出費用按百分之二十,抵減其
  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
  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一、人員前往國外之旅費。但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者為
      限。
  二、參與活動前後一週內,確為宣傳推廣目的所發生之業務接待費用。
  三、媒體廣告之刊登費用。
  四、推廣用宣傳品,包括摺頁、手冊、手提袋、資料袋、錄影帶、影音
      光碟及其他衍生之相關費用。
  五、攤位租賃、搭建、佈置及佈置品運送之費用。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
  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得就下列支出費用按百分之二十,
  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
  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一、參加國際觀光組織之年度會費。
  二、人員前往國外之旅費。但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者為
      限。
  三、媒體廣告之刊登費用。
  四、宣傳資料包括摺頁、手冊、手提袋、資料袋、錄影帶、影音光碟及
  其他衍生之相關費用。
  五、購置本土物產或紀念品之費用。
  六、展覽攤位租賃、搭建、佈置及佈置品運送之費用。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推廣國際會議及會議旅遊,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
  總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得就下列支出費用按百分之二十,抵減
  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
  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一、人員前往國外之旅費。但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者為
      限。
  二、在國外參與國際會議前後一週內,確為爭取國際會議前來中華民國
      召開目的所發生之接待費用。
  三、為爭取國際會議,接待國外考察團前來進行實地探勘之相關費用。
  四、媒體廣告之刊登費用。
  五、製作爭取國際會議宣傳資料,包括摺頁、手冊、手提袋、資料袋、
      錄影帶、影音光碟及其他衍生之費用。
  六、購置本土物產或紀念品之費用。
  七、攤位租賃、搭建、佈置及佈置品運送之費用。

  依前三條規定抵減之金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當
  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
  限。

  依本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觀光產業,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並
  依下列期限及程序辦理:
  一、參加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國際觀光組織、旅遊展覽或國際會議及會
      議旅遊活動前,將邀請函或報名書表等相關資料送交通部觀光局審
      核後,發給書面核准函。
  二、參加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國際觀光組織、旅遊展覽或國際會議及會
      議旅遊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檢附書面核准函、參與推廣活動證明
      文件及各項原始憑證影本送交通部觀光局審核後,轉由交通部核發
      證明文件。
  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前款證明文件向公
      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可抵減稅額。

  依本辦法申請投資抵減之觀光產業,其支出之原始憑證,經稅捐稽徵機
  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法有關逃漏稅處罰之
  規定辦理。

  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之投資抵減率,由行政院每二年檢討一次,為必要
  之調整及修正。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