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稱本處)為利當事人
或利害關係人適時主張其權益,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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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下稱申請人)得向本處申請閱覽、
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之資料或卷宗(以下稱閱卷),但以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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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當事人如下:
(一)行政程序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本處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本處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本處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本處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行政程序法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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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利害關係人如下:
(一)行政程序進行中或最後決定將影響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尚未
參加該行政程序者。
(二)為其他行政程序之當事人或參加人,於該其他程序上之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繫諸本行政程序之進行或最後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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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處對申請人申請閱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簽呈、會議紀錄、上級批示、會簽意見及其
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
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
進行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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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處對申請人申請閱卷有第五點第二款、第三款情形而無保密必要之
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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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申請閱卷資料之一部或全部因逾保存年限我其他理由致銷燬或
滅失者,本處得駁回其一部或全部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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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申請閱卷,除利害關係人應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所在外,並
需以書面釋明理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為之(格式如附件一);如委任
他人代理者,應另提也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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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同一申請人對同一案件之申請閱卷,以一次為限。但有正當理由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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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處受理閱卷申請,經業務主管單住審查得為閱卷者,應以書面敘明
閱卷日期、時間和地點通知申請人;如認為不應准許者,應以書面敘
明理由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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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處受理閱卷申請,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必要時得依原處理期問延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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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處依第十點指定閱卷日期,應預留相當之準備期間;但不得逾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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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指定期日閱卷者,至遲應於指定期日一日前,以
書面敘明理由請求另定期日或撤回之;無故遲廷閱卷期日者,不得
再行申請。但有正當理曲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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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處為保全證據之必要,得於閱卷處所錄影、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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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人閱卷時,經本處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本處認為必要時
,得命申請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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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人閱卷時,應提示本處核准文書及具有像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並於閱卷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三)上簽名或蓋章:其有輔佐人者,
亦同。閱畢時並應註記時間簽名後,將原卷交還本局人員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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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申請人閱卷時,本處應指派人員全程陪同協助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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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處制止仍不改善者,本處得中止其閱卷;其
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告發:
(一)進入閱卷處所有飲食、吸煙、嚼檳榔或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
(二)未經許可將卷宗資料攜臺閱卷處所。
(三)對於卷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毀損或作其他記號
。
(四)卷宗資料拆散,證物或樣品(張)拆解。
(五)卷宗資料、證物或樣品(張)於閱覽後,未依原狀存放。
(六)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七)未依本處規定方式閱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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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申請人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時,本處如認有窒礙難行
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虞者,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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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處因申請人影印、複印或其他有關作業支臺費用時,得依收費基
準表(附件四)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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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要點奉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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