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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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行政程序法 中華民國90年12月28日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
  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
      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
  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