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
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鼓勵我國旅行業與境外合法設立
之組團旅行社合作招攬境外旅遊團體,促進國際旅客入境臺灣,儘速
恢復受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前來臺旅客人次水準,達成年度國際旅客來
臺目標人次,爰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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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立案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與境外當
地國合法設立之組團旅行社合作,促進非本國籍旅客所組成之旅遊團
體來臺旅遊,行程達三日二夜以上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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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前點規定之申請單位,其旅遊期間全部於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
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者,得申請本要點獎助,每團於旅遊團
體入境三個工作日前至本署指定系統申請。但本署得視預算支用情形
,提前公告停止獎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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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就每一旅遊團體獎助限申請一次,且不得與本署其他獎(補
)助方案重複申請。一百十二年度以申請六百團為限,一百十三年度
以申請九百團為限,一百十四年度以申請四百五十團為限。獎助金額
,依下列組團人數及行程日數規定:
(一)四人至七人:新臺幣五千元;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含)以前其行程七日六夜以上,或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含
)以後其行程五日四夜以上者,提高至新臺幣一萬元。
(二)八人至四十九人:新臺幣二萬元;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三
十日(含)以前其行程七日六夜以上,或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
(含)以後其行程五日四夜以上者,提高至新臺幣三萬元。
(三)五十人以上:新臺幣四萬元;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含)以前其行程七日六夜以上,或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含
)以後其行程五日四夜以上者,提高至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旅遊團體,屬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其獎助金額,另依下列住宿地點、組團人數規定:
(一)住宿花蓮或臺東以外地區者:
1.四人至七人:新臺幣一萬元。
2.八人至四十九人:新臺幣三萬元。
3.五十人以上:新臺幣四萬元;其行程五日四夜以上者,提高
至新臺幣五萬元。
(二)住宿花蓮或臺東者:四人以上,提高至新臺幣五萬元。
第一項旅遊團體,屬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住宿
花蓮者,或一百十三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住宿宜蘭或臺東者,其
獎助金額,另依下列組團人數規定:
(一)四人至四十九人:新臺幣三萬元。
(二)五十人以上:新臺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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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獎助經本署審核同意者,申請單位應於旅遊團體離臺之次日起一
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至本署指定系統申請撥款:
(一)符合第二點與第四點規定行程證明,與依各旅遊團原提人數之
旅行業責任保險保單及住宿合法旅宿證明。
(二)外籍旅客名單:須含姓名、國籍、護照號碼(或入臺簽證號碼
等足資證明旅客身分之基本資料,如因當地法律規定限制無法
提出者,得提出相關證明後免附)。
(三)國內接待旅行業切結書(詳附件一)。
(四)國內接待旅行業領據及境外組團旅行社領據(詳附件二)。但
境外組團旅行社領據得以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替代。
(五)申請單位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
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
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三)及切
結書(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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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撥款經本署審核同意者,獎助金額由本署以新臺幣撥付全額至申
請單位提供之帳戶,並由申請單位撥付全額之百分之六十至境外組團
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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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單位所提申請,不符本要點規定者,本署應予駁回;其得補正者
,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完全者,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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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核定或核撥
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
其返還各該獎勵或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獎助。
(二)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獎勵、補助或補貼。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派員查核獎助之執行情形。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本署得對該申請單位停止提
供本署及所屬機關之各項獎(補)助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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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署辦理經費申請、審查及核銷作業,得委由相關機關、法人或公協
會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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