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符合前點規定之申請單位,其旅遊期間全部於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 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者,得申請本要點獎助,每團於旅遊團 體入境三個工作日前至本署指定系統申請。但本署得視預算支用情形 ,提前公告停止獎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