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海外華文報刊及電子媒體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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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海外華文報刊及電子媒體(以下
    簡稱海外媒體),擴大友我力量,提昇文宣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海外媒體申請本會補助,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立場支持我政府。
    (二)言論報導公正、客觀、友我。
    (三)出刊或開播達半年以上,組織健全,營運正常,在當地具影響
          力。
    (四)與駐外單位及本會維持良好互動關係,不作攻擊性報導影響僑
          界和諧。

三、海外媒體向本會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出版華文報刊或製播華語節目等相關經費。
    (二)充實或更新電腦軟硬體及製版、印刷等設備經費。
    (三)辦理文化、節慶或來臺訪問等相關活動經費。
    (四)其他有助於提昇我國文宣效益事項。

四、海外媒體向本會申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期間:每年一月十日至六月三十日止。
    (二)應填具「海外華文報刊申請補助資料表」(附件一)或「海外
          華文電子媒體申請補助資料表」(附件二),並檢附最新出版
          之刊物、影音帶或光碟三份,送駐外單位填註審查意見後,核
          轉本會辦理。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

五、本會核定海外媒體之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將視年度預算情形,並參
    考其所送相關資料及駐外單位評估意見辦理。核定補助後如發現申請
    有隱匿不實或造假等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
    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受補助之海外媒體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經費核銷:
    (一)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海外華文媒體補助成果報告表
          」(附件三)、「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
          (附件四)正本及受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正本,經駐外單
          位核轉本會辦理核銷。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
          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
          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三)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如有特殊情形須自行留存原始憑證者,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
          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
          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
          及處理情形,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
          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之海外媒體酌減嗣
          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七、依本要點核予補助之案件,除經本會認定其性質屬定額(期)補助外
    ,受補助之海外媒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依所列基準計算應繳回之
    補助款差額或餘額:
    (一)經費總支出大於或等於總收入之案件,其實際支出經費較原預
          估經費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五千美元(
          或三千八百歐元或四十九萬日圓或四千八百澳幣或新臺幣十五
          萬元)以上者,需按原補助比例(即核定補助金額占原預估經
          費之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並計算結餘款繳回。
    (二)經費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原核定補助比例計
          算後繳回。

八、依本要點接受補助者,應按補助用途支用補助款項,駐外單位並應定
    期評估,作為本會後續補助之參考。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
    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
    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業務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