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海外華文報刊及電子媒體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僑務委員會僑訊字第1131300452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附件一、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輔導服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海外媒體向本會申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期間:每年一月十日至六月三十日止。
    (二)應填具「海外華文報刊申請補助資料表」(附件一)或「海外
          華文電子媒體申請補助資料表」(附件二),並檢附最新出版
          之刊物、影音帶或光碟三份,送駐外單位填註審查意見後,核
          轉本會辦理。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