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團體辦理臺灣青年搭僑交流活動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所有條文

一、計畫目的: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團體辦理臺灣青年搭僑
    交流活動,以增進臺灣青年認識政府僑務工作、拓展國際視野、瞭解
    全球政經現況、探索自身赴海外發展之潛力、建立與僑界領袖、僑臺
    商及僑青之人脈鏈結,特訂定本計畫。

二、申請單位:
    政府立案之國內大專校院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

三、計畫內容:
    申請計畫應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各款內容:
    (一)辦理方式:在國內辦理與僑務相關之青年營隊、沙龍座談、巡
          迴講座或其他型態之交流活動,得採面對面互動、視訊或多元
          方式辦理;活動內容應有助臺灣青年認識政府僑務工作、與僑
          界搭橋,以及促進青年彼此互動交流。
    (二)開放報名對象:以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十八歲但未滿二十六
          歲之我國大專校院在學學生為原則。
    (三)邀請對象:活動應邀請僑界領袖、僑團幹部、僑青、僑臺商或
          其他與本計畫目的相符之對象參加,擔任交流活動之講座、與
          談人或經驗分享人士等。

四、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經費補助項目為執行計畫必要之費用,如鐘點費、出席費、膳
          食費、交通費、場地費、住宿費、保險費、文件印製、耗材及
          雜支等;但財產購置、設備維護、文宣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
          。
    (二)本計畫採補助部分經費方式辦理。本會審核經費補助之額度,
          除視年度預算情形外,並得審酌下列項目:
          1.計畫目的、內容及效益。
          2.預定辦理時間及地點。
          3.活動參加人數及預定邀請之僑界人士簡介。
          4.活動事前、事中、事後之媒體宣傳計畫。
          5.預估總經費及經費收支概況。
          6.其他與補助相關之重要事項。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應備文並檢附下列文件,於活動舉辦首日至少三十日
          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1.國內團體舉辦臺灣青年搭僑交流活動申請經費補助表一份(
            如附表一)。
          2.詳細計畫書一份,至少應包含計畫目的、內容(含活動型態
            、行程、時間、地點、交流主題、邀請對象名單及個人簡介
            等)、預期效益、經費預估及收支概況表、申請單位簡介(
            含辦理類似活動成果)等相關資料,並敘明符合本計畫第三
            點第二款「開放報名對象」之預估人數及前開人數占預估所
            有報名人數之比例。
          3.民間團體須另附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及現任負責人之證
            明文件影本各一份;國內大專校院則免附證明文件。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經費核銷及撥付:
    (一)經費撥付:
          1.本計畫經費補助採一次撥付方式。
          2.申請計畫經本會核定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辦理核銷,俾本會撥付補助款;但活動結束之次日距當年
            度十二月十日未達三十日者,應於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核銷。
          3.逾期核銷致未及於支用當年會計年度經費者,本會得廢止其
            補助。
    (二)經費核銷應備文並檢附下列文件:
          1.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如附表二)及受
            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正本。
          2.國內團體舉辦臺灣青年搭僑交流活動補助款支用情形表(如
            附表三)。
          3.成果報告書。
          4.活動滿意度調查及分析。
          5.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三)經費核銷注意事項:
          1.受補助單位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
            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2.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依所列基準重新計算補
            助款後核撥:
           (1)倘計畫經費總支出大於或等於總收入,其實際支出經費較
              原預估經費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者,須按原核定補助比例(即核定補助金
              額占原預估總經費之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
           (2)倘計畫經費總支出小於總收入,均應依原核定補助比例重
              新計算補助金額。
          3.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
            廢止補助、扣減補助經費、追繳已撥付之補助經費,並得自
            次年起一年至五年內不再受理其對本計畫經費補助之申請:
           (1)未依本會審核通過之申請表及計畫書執行其補助經費,或
              發現有成效不佳、虛報、浮報等情事。
           (2)送交本會之所有文件、資料有不實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
              情事,並經查證屬實。
          4.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經費收支情形、支用
            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所留存之支用單據並應依相關主管法規妥善保存及銷毀。

七、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相關經費如因政府重大政策裁定、立法機關刪除或刪減
          ,本會得通知受補助單位終止補助或調整補助金額。
    (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