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團體辦理臺灣青年搭僑交流活動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僑務委員會僑綜企字第1130701408號令修正發布第 5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輔導服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應備文並檢附下列文件,於活動舉辦首日至少三十日
          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1.國內團體舉辦臺灣青年搭僑交流活動申請經費補助表一份(
            如附表一)。
          2.詳細計畫書一份,至少應包含計畫目的、內容(含活動型態
            、行程、時間、地點、交流主題、邀請對象名單及個人簡介
            等)、預期效益、經費預估及收支概況表、申請單位簡介(
            含辦理類似活動成果)等相關資料,並敘明符合本計畫第三
            點第二款「開放報名對象」之預估人數及前開人數占預估所
            有報名人數之比例。
          3.民間團體須另附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及現任負責人之證
            明文件影本各一份;國內大專校院則免附證明文件。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