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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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扶助清寒與遭逢變故僑生,補助其生
    活所需,俾其安心向學,藉由工讀或學習扶助方式,協助培養與學習
    自立能力,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讀高級中等
    以上學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在學僑生:
  (一)家境清寒。
  (二)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經濟重大負擔。
  (三)因遭逢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或因家遭變故,造成經濟重大
        負擔。
  (四)其他造成經濟重大負擔之情形。
    前項第一款之情形,得參酌下列文件之一或僑生在臺生活情況認定之
    :
  (一)僑生所提供之海外財務證明或清寒證明。
  (二)家長在臺定居,其上年度經核定之符合綜合所得稅免稅證明或稅
        捐單位證明其全戶年度所得清單影本。

三、僑生請領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名額,由本會每年視預算額度及各校僑
    生人數統籌分配,並由學校負責審查僑生工讀及學習扶助之申請。
    工讀時薪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之基本工資時薪標準;依相關勞動法規
    所生之各項給付由各校負擔。
    各期學習扶助金以該期未請領其他同類型獎助學金或工讀金者優先核
    發。如各校符合領取資格之申請人數多於本會核定名額,得另訂核發
    審查標準,並送本會備查。
    僑生對第一項審查結果不服時,得以書面經由學校向本會提出異議。
    學校對於前項異議得為適當之處理。其維持原審查結果者,應於收受
    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附具處理意見,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本會
    處理。

四、依第三點第一項獲分配執行預算之學校,應於當年度分上、下年度二
    期辦理,每期並得以工讀金、學習扶助金擇一或併行為之。
    學校辦理工讀時,應依照相關勞動法規辦理;學習扶助為公法上救助
    性質,不適用前揭勞動法規。

五、學校得將僑生下列各款情形,列入核發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參考:
  (一)前一期拒絕參與或無故未依學校規劃履行工讀或學習服務活動,
        致工讀績效或學習服務活動成效不佳。
  (二)前一期內記大過一次以上。
  (三)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而未受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
  (四)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
    僑生補助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之其他限制,得由學校自行訂定規定。

六、領取本會學習扶助金之僑生,應依學校規劃,參與學習活動,俾達培
    養自立能力目標。學習活動規劃原則如下:
  (一)學校應經適當程序公告學習活動內容。
  (二)應規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學習活動;並以參與求職及僑生輔
        導事務相關之課程或研習為優先。
  (三)應避免參與具危險性活動。

七、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每年分一期或二期由本會撥付各校備用,各校應
    覈實辦理。如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會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八、各校辦理工讀及學習扶助金經費結報時,應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填
    報收支結算表(格式如附表),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如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辦理繳回。

九、各校辦理僑生工讀之工作安排或學習活動時段,不宜影響僑生課業,
    並得自訂實施規定送本會備查。

十、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來臺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香港澳門學
    生與本會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學員,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