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 1050501700號令修正發布 第1點、第5點、第6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教育文化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扶助清寒與遭逢變故僑生,補助其生
    活所需,俾其安心向學,藉由工讀或學習扶助方式,協助培養與學習
    自立能力,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特訂定本要
    點。

五、學校得將僑生下列各款情形,列入核發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參考:
  (一)前一期拒絕參與或無故未依學校規劃履行工讀或學習服務活動,
        致工讀績效或學習服務活動成效不佳。
  (二)前一期內記大過一次以上。
  (三)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而未受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
  (四)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
    僑生補助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之其他限制,得由學校自行訂定規定。

六、領取本會學習扶助金之僑生,應依學校規劃,參與學習活動,俾達培
    養自立能力目標。學習活動規劃原則如下:
  (一)學校應經適當程序公告學習活動內容。
  (二)應規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學習活動;並以參與求職及僑生輔
        導事務相關之課程或研習為優先。
  (三)應避免參與具危險性活動。

九、各校辦理僑生工讀之工作安排或學習活動時段,不宜影響僑生課業,
    並得自訂實施規定送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