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扶助清寒與遭逢變故僑生,補助其生
活所需,俾其安心向學,藉由工讀或學習扶助方式,協助培養與學習
自立能力,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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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得將僑生下列各款情形,列入核發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參考:
(一)前一期拒絕參與或無故未依學校規劃履行工讀或學習服務活動,
致工讀績效或學習服務活動成效不佳。
(二)前一期內記大過一次以上。
(三)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而未受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
(四)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
僑生補助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之其他限制,得由學校自行訂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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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領取本會學習扶助金之僑生,應依學校規劃,參與學習活動,俾達培
養自立能力目標。學習活動規劃原則如下:
(一)學校應經適當程序公告學習活動內容。
(二)應規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之學習活動;並以參與求職及僑生輔
導事務相關之課程或研習為優先。
(三)應避免參與具危險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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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校辦理僑生工讀之工作安排或學習活動時段,不宜影響僑生課業,
並得自訂實施規定送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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