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中華函授學校海外面授班及同學會聯繫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所有條文

一、僑務委員會中華函授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海外熱心僑教人士
    設立面授班或同學會推展函授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成立面授班:
  (一)具有固定場所,能定期實施面授者。
  (二)現有本校學生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
  (三)授課教師具有以正體字教學之能力者。

三、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擔任面授班之負責人或授課教師:
  (一)認同並支持中華民國政府及國策者。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並具有以中文教習相關課程經驗者。
  (三)對推廣海外中文教育有興趣,並志願奉獻心力者。

四、海外同學會之成立應以加強同學聯繫合作,維護同學福祉權益為宗旨
    ,並有本校同學五十人以上為會員。

五、海外面授班、同學會成立後,得將其名稱、章程、負責人及授課教師
    學經歷資料、開設課程名稱及時數、學生(會員)名冊等交由當地駐
    外館處或僑務工作人員報送本校,俾利聯繫服務。

六、面授班學生之報名、選讀課程、結業等均依照本校一般規定辦理。

七、面授班、同學會辦理活動或組團回國考察、進修、投資創業,本校得
    予以必要之協助。

八、面授班、同學會推展教學或辦理活動成效優異者,我駐外館處或駐外
    僑務工作人員得函報本校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