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在學僑生社團發行刊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所有條文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在學僑生社團發行刊物,特訂定
    本要點。

二、僑生社團發行刊物,應符合下列各款宗旨之一:
  (一)發揚中華文化,推展華文教育。
  (二)增進僑生研究學術興趣及培養寫作能力,並加強學校與家庭及社
        會間之聯繫。
  (三)報導僑生在學動態及加強畢業僑生之聯繫。
  (四)介紹僑居地與國內之地理、歷史、文物、風俗習慣、政治、經濟
        及教育等。

三、僑生社團發行刊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本會申請補助:
  (一)於學校登記有案之學校性僑生社團或向本會申請登記有案之地區
        性僑生社團。
  (二)發行刊物之宗旨符合第二點規定者。
  (三)雜誌型刊物,其篇幅十六開且不少於二十頁(即四十面),或二
        十四開且不少於三十頁(即六十面)。
  (四)新聞紙型刊物,其篇幅不少於四開(即二面)。
    前項發行之刊物為電子報者,應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四、僑生社團申請補助,應於刊物發行十五日前,以書面計畫載明下列各
    款事項送交本會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一)發行刊物型態。
  (二)發行宗旨。
  (三)發行內容與篇幅。
  (四)經費預算。
    前項申請,學校性僑生社團應由學校函轉本會。

五、本會補助僑生社團發行刊物之標準如下:
  (一)學校性僑生社團發行刊物,每期費用本會得補助三分之一,且最
        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元。
  (二)地區性僑生社團發行刊物,每期費用本會得補助二分之一,且最
        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元。
  (三)具紀念性特刊或專刊,得酌予提高補助金額,但最高不得超過新
        臺幣二萬元。

六、僑生社團接受本會補助發行刊物,核銷時應檢送出版之紙本型刊物三
    本或列印出之電子報一份,並檢同收支清單、發行刊物費用明細表及
    獲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辦理核銷。另同一案件接受二個以上機關之補
    助,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七、本會補助僑生社團發行刊物案件結餘款繳回之計算基準,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受補助僑生社團發行刊物總支出大於或等於總收入之案件,其實
        際支出經費較原預估經費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
        額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者,需按原補助比例(即核定補助金額
        占原預估經費之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並計算結餘款繳回。
  (二)受補助僑生社團發行刊物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
        原核定補助比例計算後繳回。

八、僑生社團發行刊物接受本會補助,應按計畫切實辦理,如發現有成效
    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
    補助經費外,本會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社團停止該項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