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在學僑生社團發行刊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10205007691號令修正發布第 6點至第8點及第6點之附件(原第7點變更為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教育文化

法規異動

修正

六、僑生社團接受本會補助發行刊物,核銷時應檢送出版之紙本型刊物三
    本或列印出之電子報一份,並檢同收支清單、發行刊物費用明細表及
    獲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辦理核銷。另同一案件接受二個以上機關之補
    助,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七、本會補助僑生社團發行刊物案件結餘款繳回之計算基準,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受補助僑生社團發行刊物總支出大於或等於總收入之案件,其實
        際支出經費較原預估經費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
        額達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者,需按原補助比例(即核定補助金額
        占原預估經費之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並計算結餘款繳回。
  (二)受補助僑生社團發行刊物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
        原核定補助比例計算後繳回。

八、僑生社團發行刊物接受本會補助,應按計畫切實辦理,如發現有成效
    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
    補助經費外,本會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社團停止該項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