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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增益海外華裔青年來臺學習華語文及
    臺灣多元文化管道,鼓勵海外僑校(團)、中文班、中文學校聯合會
    、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或於主流學校任教之現職臺裔教師組團來臺
    研習華語文或臺灣文化活動,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輔導單位:政府駐外館處、本會海外文教服務中心。

三、主辦單位:
    (一)海外僑校(團)、中文班、中文學校聯合會、臺灣華語文學習
          中心,與本會、駐外館處、海外文教服務中心經常保持聯繫,
          且組織健全,近五年配合推動本會僑教政策計畫績優者優先。
    (二)於主流學校任教具臺灣護照之現職臺裔教師,並提供在職證明
          佐證(含教職員證或足資證明文件)者。

四、申請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申請內容:由主辦單位自行組團前來臺灣,與臺灣各級學校、
          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大學附設華語文教學中心、政府立案民間文
          教團體合辦或參加華語文、臺灣文化之研習、參訪或遊學交流
          活動。
    (二)申請期間:活動首日前二個月。
    (三)申請方式:由主辦單位於活動首日前二個月檢送下列資料,向
          輔導單位提出申請,經輔導單位初審評估後送本會複審:
          1.組團申請表(如附表一)。
          2.計畫書(須包含研習課程表、經費規劃表及來臺人員名冊,
            請註明年齡、華裔或非華裔)。
          3.倘領隊為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或主流學校任職之現職臺裔教
            師,應另檢附臺灣護照及在職證明。
    (四)辦理方式:
          1.行程規劃:由主辦單位自行安排,並應規劃至本會進行一小
            時之交流活動,且在臺期間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時間為研習華
            語文或文化課程(如扯鈴、書法、紙藝、具文化教育研習功
            能之參訪活動等)。
          2.活動期間:在臺期間需達十天以上。
          3.人數及年齡:每團至少十五人,團員年齡以三十歲以下為原
            則,領隊年齡不限。
          4.領隊及團員身分:
           (1)由海外僑校(團)、中文班、中文學校聯合會組團者,領
              隊應具華裔身分,每團團員於百分之二十以內之名額(未
              達整數不予計入),得供友我之非華裔青年參加;但主辦
              單位最近三年內曾與僑居地主流學校(學區)合作辦理華
              語文課程、華語文推廣或競賽活動,並與該主流學校(學
              區)共同申請組團來臺研習,得檢附相關文件,經輔導單
              位初審評估後送本會複審通過,再視其績效酌予放寬每團
              非華裔青年參加名額至百分之三十五以內(未達整數不予
              計入)。
           (2)為推動本會「海外華語文學習深耕計畫」,由臺灣華語文
              學習中心或於主流學校任教之現職臺裔教師組團者,除臺
              裔教師組團之領隊應具臺裔身分外,其團員之年齡及族裔
              均無限制。
           (3)領隊及團員之華裔身分,不包括中國大陸人民、香港居民
              、澳門居民或持有中國大陸所發護照者。
          5.活動地點:全臺各地。

五、輔助原則:
    (一)組團費:本會審核組團經費補助,除前點所列要件外,並得參
          考輔導單位意見及本會當年度預算情形,分別視其申請補助事
          項核酌補助金額。
    (二)每年預計辦理五百人次,每年每一主辦單位,以補助一團為限
          ,組團費最高補助金額美元一萬元(或等值之貨幣)。
    (三)本會可應主辦單位請求,協洽國內大專院校等機構共同辦理。
    (四)本會補助之組團費,主辦單位除必要之行政支出(如招生簡章
          、舉辦說明會、通訊聯繫、文書作業等相關費用)外,應使用
          於領隊及團員來臺參與研習之相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組團費按活動首日前一天之匯率折合等值之貨幣計算。

六、審查方式:本會將參酌輔導單位初審意見,並視主辦單位研習課程、
    參訪活動規劃之周延性、與國內學校或文教團體之合作狀況及近五年
    配合推動本會僑教政策計畫之績效等綜合考量,於年度預算內核定辦
    理。

七、成效評估及經費撥付:
    (一)主辦單位應將本會列為贊助單位(全銜為:中華民國僑務委員
          會),並於招生簡章、文宣資料及團員手冊上明列所籌辦之研
          習活動係依據本計畫辦理,相關資料並俟活動結束後彙送本會
          參考。
    (二)主辦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下列事項:檢送全團
          名冊及活動成果報告(如附表二)暨附件(活動照片或剪報等
          資料)併同主辦單位填掣之「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
          收支清單」(如附表三)正本及檢附受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正
          本(倘以機票費核銷,應檢附電子機票或機票票根、購票證明
          正本),經輔導單位核轉本會查核,以憑撥款。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倘有結餘者,應按本會補助比例
          繳回。
    (四)主辦單位如未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書及計畫書執行、執行成效
          不彰、經費有虛報、浮報或獲核定補助後取消辦理等情事,本
          會除得撤銷補助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八、辦理成果分享活動:由輔導單位邀請主辦單位分享來臺研習成果,以
    瞭解其辦理效益及對本計畫之相關建議。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