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工作計畫之訂定,應以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其
內容如附件一。

工作報告應敘明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
章程規定之情形,其內容如附件二。

經費預算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內
容如附件三。

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內
容如附件四。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發布之第四條附件三及第五條附件四,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新增第二項,明定修正附件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