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財團法人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係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於一百零八年一月 二十三日訂定發布,同年二月一日施行。茲因行政院分別修正財團法人依 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及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立法院或 監察院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第四條附件三、第五 條附件四,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預算書表格式增訂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及附錄。(修正條文 第四條附件三) 二、財務報表格式增訂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及附錄。(修正條文 第五條附件四) 三、本次修正附件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六條)
經費預算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內 容如附件三。
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內 容如附件四。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發布之第四條附件三及第五條附件四,自發布日施行。
新增第二項,明定修正附件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