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員工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行政院九十八年三月六日院授人考字第0980061171號函修正核
    定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
    」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

二、目的:
    (一)使本會員工參與機關施政計畫之訂定,凝聚施政共識,激發工
          作意願,落實機關業務之執行。
    (二)鼓勵員工勇於建言,樂於研究發展,對於本會業務主動提出改
          進措施,以提升本會行政效能。
    (三)發揮全面品質管理精神,推動參與及建議制度,建立積極、創
          新之組織文化。

三、參與及建議範圍:
    (一)關於施政方針或施政計畫之創新、改進事項。
    (二)關於主管法令規章之革新、改進事項。
    (三)關於組織或行政管理之改進,足以提高行政效能之事項。
    (四)關於業務推動方法或執行技術之研究發展,具有成效之事項。
    (五)與工作環境及工作品質有關之事項。
    (六)其他對行政革新、政府再造或其他重大施政確有裨益之事項。

四、實施方式:
    (一)參與部分:
          1.舉辦業務會報:本會由委員長召集各處室主管定期舉辦本會
            會務會報;各單位由單位主管召集所屬人員定期舉辦各單位
            業務會報。會(業)務會報中宣達政府政策及業務指示,共
            同研討本會或該單位施政及業務方針、計畫及理念,提出業
            務興革意見,報告主管業務辦理情形,並將決議及委員長或
            單位主管指示事項列管辦理。
          2.召開行政協調會議:如需協調各單位業務與意見或遇有專案
            工作需各單位配合辦理時,由主任秘書召集各單位舉行行政
            協調會議,以加強各單位間之溝通、協調。
          3.推動品管圈活動:各單位得以成立品管圈之方式,每年選定
            有關業務項目為革新研討主題,視實際需要舉行適當次數團
            隊活動,運用腦力激盪,檢討現行業務作法,提出改革建言
            ,研發創新性措施。各團隊活動均須詳實記錄,並送人事室
            會請綜合規劃處備查。
          4.推行目標管理:
           (1)每年度由各單位依據行政院施政方針,擬定單位年度施政
              目標,送由綜合規劃處彙整訂定本會年度施政計畫。
           (2)每年度由單位依據施政總目標及年度重要業務設定單位績
              效目標及績效評核指標,送由人事室彙整並於年終辦理單
              位績效評核。
          5.舉辦僑務工作倫理講座:每月以辦理一次僑務工作倫理講座
            為原則,安排專家學者專題演講,以增進本會員工專業知能
            ,擴大視野,俾利業務之推展。
    (二)建議部分:
          1.提案時間:人事室於每年一月間通函本會各單位及各駐外人
            員,轉知同仁提供當年之建議提案(包括有關縮短等候時間
            、建立標準程序、簡化流程、縮短急件處理期限、提升服務
            品質、加強電子化服務、改善服務軟硬體設施、充實資料庫
            內容等之提升服務品質等事項),並以於三月底前提送為原
            則,惟全年其他期間亦可提案。
          2.確立各建議提案之主辦單位:各建議提案由人事室於四月及
            年度中分別辦理定期與不定期彙整,並造具「參與及建議提
            案一覽表」,經簽奉委員長核定各建議提案之單一主辦單位
            後,將該提案移請該主辦單位研處。
          3.提案主辦單位評估及採行:主辦單位於接獲建議提案後,應
            就提案內容辦理可行性意見評估,並經簽奉核可後回復人事
            室。
            其中經主辦單位評估為可行或不可行之提案作業方式如下:
           (1)經評估可行者:
              A.提案內容經主辦單位評估可行並簽奉核可者,由主辦單
                位研議執行方案或措施,簽陳核定實施。
              B.經簽奉核可行之建議提案,主辦單位應會知人事室,由
                人事室據以回復原提案人。
           (2)經評估不可行者:
              A.提案內容經主辦單位研議評估不可行者,應於簽註評估
                意見並簽奉核可。
              B.經簽奉核可不可行之建議提案,主辦單位應會知人事室
                ,由人事室據以回復原提案人。
          4.回復原提案人:人事室於接獲主辦單位回復之評估意見後,
            即回復原提案人。
          5.參與建議之評審:人事室於每年二月間函請各單位就上年度
            各主辦單位採行確有具體效益之建議案,填具本會「參與及
            建議制度提案及評審表」,送人事室提請本會「建議案評審
            小組」評審。

五、本會設「建議案評審小組」,由督導提案內容業務之副委員長、主任
    秘書、相關業務處室主管、會計主任、人事主任及綜合規劃處處長組
    成,以書面審查進行評審,必要時得召開會議討論以評審各單位或員
    工個人提送之建議案,擇優薦送參加行政院參與及建議制度考核獎勵
    作業之複審。

六、獎勵規定:
    (一)經主辦單位評估可行之建議提案,一律發給提案人管理書籍一
          份,並列入平時考核成績參考。
    (二)建議提案採行具有績效,經本會「建議案評審小組」評審通過
          提報參加行政院參與及建議制度考核獎勵之複審,並通過行政
          院複評者,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
          建議制度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