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與經費管控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所有條文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本會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計畫,並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十三點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因公出國案件,應依行政院所定年度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概算應
    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及下列原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並彙陳
    首長核可後,報送行政院核定:
  (一)確屬僑務工作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二)有益國家整體利益、海外工作及達成機關長遠目標。
  (三)前往考察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四)除非必要,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五)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三、本會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蒐集有關之資料,詳擬出國計畫,充分準備,研訂各項考察細項
        ,包括訪問機關(構),擬提問題等。
  (二)選派熟悉業務,具有專長、語文能力,足可完成出國任務之適當
        人選。
  (三)出國時機恰當,不影響公務。
  (四)出國人數精簡,行程安排適當,參加人員應與業務相關。
  (五)前往國家無安全顧慮。
  (六)派員出國訓練、進修、研究案件,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
        定辦理。

四、本會各單位應依第二點核定之出國計畫確實執行,如有特殊原因必須
    變更計畫,或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應從嚴核處,其所需經費
    在原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不得超支。

五、本會因下列業務需要派員出國,應優先檢討調整原編製年度派員出國
    計畫,並以原編列國外旅費支應;國外旅費預算確有不足,需由年度
    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時,得在原編列國外旅費總額百分之十範圍內
    ,由各單位詳述原因,簽奉首長同意後支用:
  (一)臨時應邀參加國際會議或活動,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因業務需要赴國外談判者。
  (三)國外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前往處理者。
  (四)國內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赴國外洽辦或採購以應急需者。

六、本會因公出國人員,應依事先核定之國家或地區及期限辦理,非經事
    先報准,不得中途轉赴其他國家或地區;其無正當理由逾期返國、延
    不回國或未經核准擅自出國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七、本會因公出國案件,依分層負責明細表從嚴核定;首長因公出國案件
    ,報請行政院核定。

八、本會首長因公出國或派員參加重要國際會議、文化學術活動、從事結
    盟訪問及派團出國訪演等,應事先函知外交主管機關就相關事項依需
    要協調辦理。

九、本會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並依「行
    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