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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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依據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第四
    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總處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依本要點、政府採購法、管理要點、相關法
    規及委託契約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總處各單位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
    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受
    託單位)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任職於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及研究機
    構、團體所屬工作人員,應透過其所屬學校、研究機關或團體接受總
    處委託。
    總處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三款所稱之合作研究,具有委託
    性質者,準用本要點。

三、總處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研究計畫之提報:
        1.各單位於編擬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就政策需求、計畫
          目標、執行急迫性與可行性、預期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
          理性、是否重複研究等進行先期審議,填具委託研究計畫建議
          表,簽會綜合規劃處,並簽陳主計長核定。
        2.各單位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以下簡稱GRB系統)審慎
          選定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
         (1)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總處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
            要為原則。
         (2)委託對象之選定,除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同一期
            間(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
            上)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
            。另委託教師從事國家安全機密研究時,應排除境外人士參
            與。
  (二)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
        1.委託研究經費預算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
          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辦理。
        2.總處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三)委託研究計畫之審查:
        1.受託單位應擬具研究計畫書;經各單位審查通過後簽訂契約,
          各單位填具委託研究計畫項目表送綜合規劃處編定委託研究編
          號並列管。
        2.各單位於委託研究計畫簽約後七日內,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將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登錄
          於GRB系統;增修異動時,應即更新。
        3.委託研究計畫若需辦理問卷調查,受託單位應於提送研究計畫
          書時或於進行調查二個月前,將調查計畫書(含調查方式、問
          卷初稿、樣本母體、抽樣方法及經費明細表等資料)送總處核
          定後辦理。
        4.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或蒐集資料,應另擬具出國計畫書
          ,併委託研究計畫書審查通過後辦理;考察報告並應列為研究
          報告附錄或由總處存檔備查。
  (四)委託研究計畫期中報告提送及審查:
        1.受託單位應依研究時程提送期中報告,並應依總處審查意見參
          辦。
        2.研究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
  (五)委託研究計畫期末報告提送及審查:
        1.研究期程屆滿一個月前,受託單位應提送期末報告初稿。
        2.各單位得就期末報告召開學者專家座談會,或於受託單位提報
          審議時,邀請受託單位出席簡要說明研究過程與報告內容。
        3.受託單位應參照座談會會議紀錄或審議意見,修正原報告,於
          會議紀錄或審議意見送達後一個月內,先行提送報告修正本,
          俟總處審查無誤後,再將期末報告正本、印製底稿及報告電子
          檔於研究期程屆滿前送交總處。

四、總處於執行研究期間得隨時洽請受託單位提供有關計畫執行情形之書
    面資料或工作報告。

五、委託研究計畫所提研究報告著作財產權,應於委託契約中明定悉歸總
    處所有;研究報告(含期中、期末及已完成)之一部或全部,未經總
    處書面同意,受託人不得對外發表。經同意發表者,應註明資料來源
    。

六、各單位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
    條所定情形外,應將委託研究報告全文登錄GRB系統,並將委託研
    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併同委託研究成果一覽表提送綜合規劃處彙辦。
    綜合規劃處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委託研究報告二份
    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並刊登總處網頁,供公眾參考使用
    ;並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彙整上一年度各單位辦理之委託研究計畫成果
    簽陳主計長。

七、各單位應指定專人確實監督掌握該單位委託研究計畫之執行進度及追
    蹤研究成果之運用,並建立完整資料檔案。

八、委託研究計畫之採購相關作業程序,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