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綜管字第 1070600730號函修正 發布第3點、第6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總處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研究計畫之提報:
        1.各單位於編擬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就政策需求、計畫
          目標、執行急迫性與可行性、預期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
          理性、是否重複研究等進行先期審議,填具委託研究計畫建議
          表,簽會綜合規劃處,並簽陳主計長核定。
        2.各單位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以下簡稱GRB系統)審慎
          選定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
         (1)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總處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
            要為原則。
         (2)委託對象之選定,除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同一期
            間(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
            上)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
            。另委託教師從事國家安全機密研究時,應排除境外人士參
            與。
  (二)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
        1.委託研究經費預算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
          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辦理。
        2.總處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三)委託研究計畫之審查:
        1.受託單位應擬具研究計畫書;經各單位審查通過後簽訂契約,
          各單位填具委託研究計畫項目表送綜合規劃處編定委託研究編
          號並列管。
        2.各單位於委託研究計畫簽約後七日內,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將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登錄
          於GRB系統;增修異動時,應即更新。
        3.委託研究計畫若需辦理問卷調查,受託單位應於提送研究計畫
          書時或於進行調查二個月前,將調查計畫書(含調查方式、問
          卷初稿、樣本母體、抽樣方法及經費明細表等資料)送總處核
          定後辦理。
        4.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或蒐集資料,應另擬具出國計畫書
          ,併委託研究計畫書審查通過後辦理;考察報告並應列為研究
          報告附錄或由總處存檔備查。
  (四)委託研究計畫期中報告提送及審查:
        1.受託單位應依研究時程提送期中報告,並應依總處審查意見參
          辦。
        2.研究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
  (五)委託研究計畫期末報告提送及審查:
        1.研究期程屆滿一個月前,受託單位應提送期末報告初稿。
        2.各單位得就期末報告召開學者專家座談會,或於受託單位提報
          審議時,邀請受託單位出席簡要說明研究過程與報告內容。
        3.受託單位應參照座談會會議紀錄或審議意見,修正原報告,於
          會議紀錄或審議意見送達後一個月內,先行提送報告修正本,
          俟總處審查無誤後,再將期末報告正本、印製底稿及報告電子
          檔於研究期程屆滿前送交總處。

六、各單位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三個月內,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
    條所定情形外,應將委託研究報告全文登錄GRB系統,並將委託研
    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併同委託研究成果一覽表提送綜合規劃處彙辦。
    綜合規劃處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委託研究報告二份
    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並刊登總處網頁,供公眾參考使用
    ;並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彙整上一年度各單位辦理之委託研究計畫成果
    簽陳主計長。

八、委託研究計畫之採購相關作業程序,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