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
〔立法理由〕 配合考試院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
勵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爰修正本要點之訂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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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依公務人員任用
法律任用、派用、聘任、聘用之現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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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總處模範公務人員:
(一)主辦業務遭遇重大問題能精心擘劃,研提具體有效解決方案或
改進意見,對政府政策之釐訂及各項施政計畫之推行,確有重
大貢獻。
(二)主持重要主計工作或辦理重大案件,殫精竭慮,成效卓著,有
具體事蹟。
(三)對主計之學術理論或實務,潛心研究,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
對學術或業務,確有重大貢獻。
(四)搶救重大災害或處置意外事故籌措經費得宜,對維護公共財產
,節約國家資源,有具體成效。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足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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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遴薦為總處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考績或考
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
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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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總處模範公務人員推薦及選拔辦理程序如下:
(一)總處各單位推薦人選以一人為原則,現有編制員額在五十人以
上者,最多可推薦二人,並依模範公務人員推薦表格式(如附
件一)填具相關具體事蹟,配合選拔作業期程,依規定期限送
人事處彙辦。
(二)由副主計長邀集總處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組成審查小組,依第三
點所定資格條件,審核各單位推薦人選及相關具體事蹟,並評
選出建議人選。該等建議人選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總處或行
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審查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
低於三分之一。
(三)主計長為全盤及均衡考量,就前款建議人選及總處其餘人員中
,核定二人為總處模範公務人員,並核示一至二人參加行政院
模範公務人員評選及其優先順序。
〔立法理由〕 第二款增訂總處審查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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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核定為總處模範公務人員者,應填具事蹟簡介(如附件二),送人
事處登載主計相關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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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核定為總處模範公務人員者,其獎勵依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相關規定
辦理。
獲選為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之人員,其獎勵依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
員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考試院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
法,名稱並修正為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爰配合修正第一項之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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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總處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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