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
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委員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主管機關應定期於網站公開本基金之運用情形及研究成果摘要,並依政府
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公開本會會議紀錄。
〔立法理由〕
一、為提升行政效率,修正第一項召開會議期間。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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