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 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委員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主管機關應定期於網站公開本基金之運用情形及研究成果摘要,並依政府 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公開本會會議紀錄。
一、為提升行政效率,修正第一項召開會議期間。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