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影視媒體專用器材設備或車輛進口免繳關稅證明書申請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依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華總一義字第一0五00一六
    四七六一號總統令修正公布之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五章增註六。

二、適用對象
  (一)依電影法規定從事電影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電影片映演業
        或提供電影器材、設施及技術之電影事業。
  (二)從事廣播節目製作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
        廣播電視廣告業及錄影節目帶業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三、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方式:以親自交付或掛號郵寄方式向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
        產業局辦理。
  (二)申請應備證明文件:
        1.申請書一份(二式四聯,如附件)。
        2.輸入許可或買賣證明文件(如信用狀、電匯單或進口結匯單據
          等)影本一份。
        3.型錄或說明書一份(如係外文應附中文說明)。
        4.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下載:
        申請書請自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網站之申請業務項下下
        載。
  (四)申請書填列須知:
        1.輸入證明文件如使用電匯單,且匯單上未註明匯款用途者,請
          加附發貨單(PROFORMA INVOICE)以為佐證。
        2.同一批進口貨品可依項次分別填列於同一申請書中,不同批次
          及由不同關區進口貨品均請分別申請。
  (五)申請人應在貨物進口報關之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請,俾向海關辦
        理免繳關稅進口。
  (六)免繳關稅證明書自文化部核發之日起,有效期限六個月。
  (七)免繳關稅進口貨物因轉讓或變更用途,應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暨
        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四條之相關規定,自轉讓或變更
        用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海關辦理補稅。
  (八)文化部核發之免繳關稅證明書,僅證明進口貨品係屬影視媒體專
        用器材設備或車輛,至進口貨品稅則號別及稅額認定,仍由海關
        依權責逕行辦理。

四、審核原則
  (一)申請案件於收件後,經審核資料齊全無誤者由文化部發給免繳關
        稅證明書;資料不齊且得補正者,得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
        正不實或不得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文化部得視需要諮詢相關主管機關或影視事業公(協)會團體或
        專家學者之意見,或邀請上述代表或人士召開會議,作為文化部
        審核發證之參考依據。

五、因組織法變更,本須知有關前行政院新聞局之權利及義務,由承接本
    須知業務之文化部概括承受,並由文化部授權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
    產業局受理申請案,及以文化部名義核發免繳關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