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利用行政院新聞局之著作支付報酬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利用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美
    術著作、攝影著作或視聽著作,利用人應向本局申請。
    前項著作,本局已委託第三人處理其著作財產權授權事宜者,利用人
    應與第三人洽商。

二、本局同意授權申請者,利用人應依附表規定支付使用報酬。但有第三
    點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利用人毋庸支付使用報酬。
  (一)非營利之利用人,其利用係為公益目的、政令宣導或其他公務需
        求者。
  (二)供國際文宣使用者。
  (三)本局與利用人約定為無償交換著作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