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發行行政院公報,維護法令公信力,滿足
    人民知的權利,強化人民參與,提高行政效能,特設行政院公報編印
    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強化行政院公報發行統合機制及作業流程等事項。
  (二)訂定行政院公報基本形制及規範事項。
  (三)維運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共用平台事項。
  (四)辦理本院所屬各機關刊登行政院公報之考核、教育訓練等事項。
  (五)辦理行政院公報推廣及編印委外事項。
  (六)其他與政府公報作業有關事項。

三、本中心設督導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
    院院長指派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副首長一人兼任,負
    責本中心任務之推動、協調及督導;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相關機
    關(單位)指派之司(處)主管或相當層級人員派兼之。

四、本中心督導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召集人推動本中心業務;由召
    集人指派國發會之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七人至二十人,由相關機
    關派員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聘僱人員。

五、本院所屬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各該機關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
    之彙整及提供,並接受本中心之業務督導。

六、本中心督導小組每六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皆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為主席。本中心督導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
    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本中心督導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中心督導小組委員及兼任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中心所需業務經費,由國發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