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中心設督導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 院院長指派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副首長一人兼任,負 責本中心任務之推動、協調及督導;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相關機 關(單位)指派之司(處)主管或相當層級人員派兼之。
四、本中心督導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召集人推動本中心業務;由召 集人指派國發會之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七人至二十人,由相關機 關派員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聘僱人員。
八、本中心所需業務經費,由國發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