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為落實業者自律政策,培養錄影節
目業相關公協會自行審查之能力,得委託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團
體)辦理審查錄影節目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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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託團體之資格及應備條件如下:
(一)從事與電視、電影、錄影節目帶(含 VHS、 VCD、 DVD)業務有
關之財團法人、學術團體或產業公(協)會。
(二)領有合法登記或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三)自備有錄放影機、光碟機、電視機等審查業務機具設備。
(四)有獨立作業之空間,供送審、審查及取照等業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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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聞局應就委辦事項組成專案小組,辦理公開招標及評審事宜。有關
招標程序及相關文件,依招標公告規定辦理。
經評審通過之受託團體,應就委辦事項與新聞局簽約,明定委辦期限
、委辦範圍、件數及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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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託團體應就委辦案件製據收取節目審查手續費與審查合格證明書費
,費用之收取標準依錄影節目送審須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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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託團體之受託事項如下:
(一)受理錄影節目(含 VHS、 VCD、 DVD)內容之審查,並作分級。
(二)依法發給錄影節目合格證明書。
(三)受理換證與補證事宜。
(四)處理與審查業務有關之行政報告、查詢、申訴、訴願或訴訟答辯
等事宜。
(五)受理法院或檢警單位委託檢視錄影節目內容。
(六)其他經新聞局委託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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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託團體應組成專案工作小組全職處理受託業務,並將組織編制及作
業流程送經新聞局核備後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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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託團體應設申訴單位,並備申訴專線處理送審申訴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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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託團體因執行審查業務所生之人事、薪資或勞務爭議,應自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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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新聞局就受託團體業務之執行應定期督導。
受託團體執行受託事項,有違反法令或契約等情事,新聞局得以書面
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時,得提前終止雙方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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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新聞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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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因組織法變更,本要點有關本局之業務,由承接本要點業務之行政
機關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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