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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六條(節目及廣告應取得合法授權)
系統經營者播送之頻道節目及廣告,應依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取得合 法授權。 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供應事業協議授權條件時,如以訂戶數為計算基礎者, 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訂戶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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