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462
人,瀏覽人次:
85111688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九條(不得拒絕民眾付費收視、聽服務)
系統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經營地區內民眾請求付費收視、聽有 線廣播電視服務。
相關令函
(2)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