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系統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經營地區內民眾請求付費收視、聽有
線廣播電視服務。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