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9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有線廣播電視廣告,係指系統經營者播送之影像、聲音,內
  容為推廣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者。

  有線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前項各款例示如附表。
┌──┬────────────────────┐
│款次│例                                    示│
├──┼────────────────────┤
│一  │(一)涉及比較性質時,未能證明其真實。    │
│、  │(二)虛偽不實或誇張者。                  │
│違或│(三)播出煙草產品廣告者。                │
│反禁│(四)非藥物而宣揚具醫療效能者。          │
│法止│(五)未依規定註明核准立案之機關及文號者。│
│律規│(六)其他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
│強定│                                        │
│制  │                                        │
├──┼────────────────────┤
│ 二 │(一)影響兒童或少年生理、心理健康者。    │
│ 、 │(二)對尊敬師長等固有道德觀念產生不良影響│
│ 妨 │    者。                                │
│ 害 │(三)養成不良生活習慣或產生不良模仿作用者│
│ 兒 │    。                                  │
│ 童 │(四)誘使兒童或少年不滿現有用品,養成貪得│
│ 或 │    無饜等不正確觀念者。                │
│ 少 │(五)直接唆使兒童或少年要求家長接受廣告之│
│ 年 │    建議者。                            │
│ 身 │(六)利用兒童或少年對師長、醫師或兒童節目│
│ 心 │    主持人之信賴心理,對產品作推廣宣傳者│
│ 健 │    。                                  │
│ 康 │(七)提倡、鼓勵兒童或少年從事危險活動者。│
│    │(八)涉及驚險之特技表演時,未提示兒童或少│
│    │    年不宜模仿者。                      │
│    │(九)以尖銳利耳的聲音及以強光閃爍搖擺不定│
│    │    之畫面,驚擾觀眾收視。              │
│    │(十)以相同聲音或畫面重複密集出現之方式表│
│    │    達者。                              │
│    │(十一)以擁有廣告商品作為受人尊敬之標準者│
│    │    。                                  │
│    │(十二)以實體或人體展示避孕器材、婦女生理│
│    │    用品性能或安排兒童演出者。          │
│    │(十三)引誘兒童或少年進入法令禁止其涉足之│
│    │    場所者。                            │
│    │(十四)於非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播送時段,播出│
│    │    酒類廣告者。                        │
│    │(十五)於兒童或少年節目中播送或有兒童或少│
│    │    年參與演出酒類廣告者。              │
│    │(十六)以煙、酒及藥品作為贈品者。        │
│    │(十七)描述喝酒為美好之經驗,或以飲酒能帶│
│    │    來好運氣、或成為受歡迎、有成就之人士│
│    │    ,為其表現方式者。                  │
├──┼────────────────────┤
│ 三 │(一)破壞國家社會之優良秩序或違背國民一般│
│ 、 │    道德標準者。                        │
│ 妨 │(二)表現社會弊病無警世意義者。          │
│ 害 │(三)宣揚迷信者。                        │
│ 公 │(四)歧視或嘲笑身心殘障者。              │
│ 共 │(五)廣告方法有使公眾誤信之虞者。        │
│ 秩 │(六)廣告表現涉及「性」的內容表示者。    │
│ 序 │(七)廣告有怪形怪狀、低俗不雅的表現方式及│
│ 或 │    跨張之病態動作或表情者。            │
│ 善 │(八)用辭欠雅或提示、誘導從事有損個人健康│
│ 良 │    之活動。                            │
│ 風 │(九)有曖昧、煽情之表現方式。            │
│ 俗 │(十)對身體、屍體作不當之表現者。        │
│    │(十一)廣告內容與表現,有脅迫、暴力或有暗│
│    │    示、誘惑他人犯罪之虞之晝面。        │
└──┴────────────────────┘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時段、鎖碼播送特定廣告。

  播送廣告時應以字幕、圖卡、旁白、音樂或其他方式與節目明顯區分。

  製播有線廣播電視廣告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